自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发生调整,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增 值税税率调整后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 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9〕254号),进行信息公示,调整后的天津电网销售电价如下。 附件1 天津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 电 分 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平段 尖峰 高峰 低谷 双蓄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一户一表 不满1千伏 第一档 0.4900 第二档 0.5400 第三档 0.7900 1千伏及以上 第一档 0.4800 第二档 0.5300 第三档 0.7800 合表 不满1千伏 居民用户 0.5100 非居民用户 0.5150 1千伏及以上 居民用户 0.5000 非居民用户 0.5050 二、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5860 0.8580 0.3310 1-10千伏 0.5710 0.8355 0.3235 35千伏及以上 0.5560 0.8110 0.3170 三、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不满1千伏 0.6980 1.0876 0.9914 0.4186 0.3602 25.5 17 大工业用电(两部制) 1-10千伏 0.6780 1.0569 0.9635 0.4085 0.3516 25.5 17 35千伏-11O千伏 0.6580 1.0267 0.9360 0.3940 0.3393 25.5 17 110千伏-220千伏 0.6480 1.0157 0.9260 0.3840 0.3308 25.5 17 22O千伏及以上 0.6430 1.0058 0.9170 0.3810 0.3282 25.5 17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 不满1千伏 0.7277 1.0945 0.4432 0.3811 1-10千伏 0.7095 0.9950 0.4400 0.3784 35千伏-11O千伏 0.6551 0.9331 0.3911 0.3368 110千伏-220千伏 0.6258 0.9038 0.3618 0.3119 22O千伏及以上 0.6201 0.8941 0.3581 0.3088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39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其他用电1.9分。
2.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对深井、高扬程用电电价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中“不满1千伏”用电价格基础上,51-100米,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101-300米,降低3分执行;301米以上,降低4分执行。
3.峰谷时段划分:平段7:00~8:00、11:00~18:00;高峰时段8:00~11:00、18:00~23:00,其中,大工业用户于每年7、8、9三个月份的每日10:00~11:00、19:00~21:00实行尖峰电价;低谷时段23:00~7:00,其中,实施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的用户于每年7、8、9三个月份的每日23:00~7:00实施双蓄用电价格。
4.峰谷电价执行范围:除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厂)、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地铁、无轨电车、自来水、煤气、化肥生产、集中供热、电气化铁路、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及居民用电外的所有用户,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5.居民一户一表实行阶梯电价,第一档每户每月0-220度,第二档221-400度,第三档400度以上,按年周期执行,不足一年按实际用电月数折算。居民煤改电采暖用电执行本市煤改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